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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银监局报送海关总署广东分局、天津、上海特派团、各直属海关国家开发银行、各
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监管可比性,提高比较有效性,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局税务总局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管理有关问题讨论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可以依法依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共同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实行要点监督管理名单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请当地有关部门按照以下标准选择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并报六部委审查。 六部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提交的公司名单,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明确要点监督管理公司名单。
(一)近两年内骗取出口退税、避税、虚开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近两年来,因涉嫌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被税务机关和公安等部门立案调查。
(三)近两年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
(4)近两年来,比较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近两年有较严重违反国家外贸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近两年有其他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各部委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开展公司和银行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加强管理,充分共享包括要点监管名单等在内的相关新闻,形成监管,比较有效地防范风险。
四、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将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名单输入人民币跨境接收新闻管理系统。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在为这些公司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过程中,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收款新闻管理系统加强审查,切实防范风险。 工作结束后,应妥善保留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审查。 要点监管名单上的公司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准存放在境外。
五、六部委对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实行动态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每年更新要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名单,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六部委审查调整后的要点监管名单。 六部委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在60天内调整需要重点监管的公司名单。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各部委提交需要要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名单。 6部委联合审核、发放名单后,凡提交名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均可依法依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名单下发前,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原试点单位名单上的公司可以继续办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七、请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转发本通知给辖内银行领域金融机构。
二〇; 一二年二月三日
标题:“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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