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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详见a2版)。 经过近三个月的筹备工作,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保护基金企业”)今天正式开业 保护基金企业成立之际,企业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理由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的、用于防范和处置证券企业风险中按照国家政策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证券企业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其规范的快速发展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大局 十多年来,证券企业在探索中成长,对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快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积累了一些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结构调整和持续低迷,证券企业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一些企业的处境非常严峻 为了从根本上处理证券企业存在的问题,国家对证券企业进行了综合治理。 其总体思路是:牢牢抓住宏观经济良性运行和证券市场稳步发展的重要机遇,加强预防、完善的制度、形成机制,以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为目标,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领域迅速发展,与防范相结合,主要是防范和 作为综合治理配套措施之一,国家开始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不仅是建立证券企业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首要措施,而且是落实《国九条》的重要措施,是在总结证券市场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积极探索,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措施。 具体来说,作为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保护基金是指在证券企业发生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单的渠道迅速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加强投资者对中国金融体系的信心,防止证券企业案例风险的传播和扩散;三是对现有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领域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各方面、多层次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 对监测证券企业风险,推动证券企业积极稳妥地处理遗留问题,处置证券企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有助于中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世界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已经普遍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 保护制度最初建立于70年代初期 当时,在一些国家存在证券公司破产导致证券投资者现金和股票损失的问题,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受到打击 为了维护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稳步发展,加拿大和美国等各国开始建立比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和投资者赔偿制度,又称投资者赔偿计划( investor compensation scheme ics ),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 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投资者赔偿制度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各国普遍使用的比较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保护基金企业的责任是什么? 答:根据管理办法,保护基金企业的基本责任是监控证券投资者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参与证券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证券企业被取消、关闭、破产,被证监会采取行政交接、管理经营等强制监管措施, 在管理和处置被取消、关闭或破产证券企业清算业务受益资产、维护基金权益的证券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可能威胁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的证券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风险。 另外,保护基金企业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任务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 保护基金企业是非营利的公司法人,由证监会归口管理 企业设立由9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录用和安全负责 问: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保护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于市场”的大致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上限后,交易经济经费的20, (二)境内注册证券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三)发行股票、可转换证券的,依照认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法向有关负责人收取追偿所得和证券企业破产清算的收入(五)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保护基金的筹集不会增加投资者的负担 问: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保护基金保护的范围主要有《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证券企业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当然,债权人也可以不接受收购,参加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的最终清算 证券交易活动大致遵循公开、公平、公平、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我承担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和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而造成的损失不在收购范围内,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问:保护基金在证券投资者资产安全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如何答: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拷贝,也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 目前证券企业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使用、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企业的领域形象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领域信誉,增强投资者信心,近年来国家在保护投资者资产安全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初步建立了立体证券投资者资产安全保护体系。 一是探索建立更加安全的顾客资产保存管理制度 证监会对所有证券企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的存款管理或者第三方存款管理,将客户资金与企业资金隔离管理,禁止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账户名称的债券、基金、股票等证券资产。 目前有两家证券企业正在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款管理,另外9家证券企业的第三方存款管理也在积极实施中 该措施得到投资者的普遍理解和认同,市场反映良好,一点证券企业已经积极要求第三方存储管理 证监会大力推进证券企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更安全的投资者理财制度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基础 二是通过完全交易制度规范证券企业的经营行为 近年来,证监会规范了财务委托工作,严禁证券企业开展未经批准的集合理财和三方监管的理财委托工作,暂停新开展的理财委托工作,对新开展的理财委托工作实施了风险揭示、新闻披露、合同报告制度,实时监控了理财账户的交易活动 证监会还稳步实施国债回购制度改革,出台《标准券汇率管理办法》,制定《债券登记管理和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完善国债回购交易结算配套制度 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证券市场交易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加强责任追究,严格市场纪律,严厉查处挪用投资者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新的违法违规活动 2004年以来,证监会对证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立案29起,对13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移送行政处罚93人(进入事先通知程序)、过失记录103人、公安机关案件16起。 公安机关已经对12家高风险企业的150多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2004年9月30日以后,由于发生了新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新增客户证券、新增个人债务等违法违规问题,证监会坚决关闭了亚洲证券、北方证券、五洲证券、民安证券等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是制止侵占、挪用顾客资产行为的重要保证 四是坚决处置高风险证券企业、完全证券企业退出过程中的证券投资者资产保护政策,建立和完善证券企业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 2004年以来,在处置南方证券等14家高风险证券企业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证券企业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以保护客户资产 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企业风险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证券企业因关闭、破产退出市场的,证券企业挪用、侵占的投资者资产,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收购 保护基金可以说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施之一 基金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具体体现
标题:“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上场 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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