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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苗燕马婧妤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进一步落实支持小型微型公司快速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 其中,中银领域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公司贷款的增长率在所有贷款的平均增长率以上。 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扩大融资渠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等,努力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利率市场化试验水
《意见》中首次确定,商业银行可以自主明确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 《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自主明确贷款利率,优先支持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企业。
中央财经大学银领域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认为,赋予银行贷款利率自主定价权,是利率市场化试点水的表现。 据此,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风险度明确合理的风险溢价,认为银行可以更积极地支持中小企业。
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的步伐
《意见》还强调,必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进多层债市建设,发挥债市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 加快建设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为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服务。 此外,《意见》建议,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小额公司小金融机构继续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
为了处理小微型公司抵押品有限的问题,《意见》特别提出,支持小微型公司以知识产权质押、仓储质押、商店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单质押、商业保理、质押等多种玩法融资。 鼓励小型微型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
《意见》重申商业银行将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用政策的微型公司提供信用支持。 银领域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在所有贷款平均增长率以上,增长率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为了鼓励银行服务中小企业,《意见》要求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经出台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中小企业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进而,研究完善的中小企业贷款注销的相关规定,简化注销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注销效率。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业的中小企业贷款用金融债务。
小金融机构是服务小微型公司的主体。 因此,《意见》要求在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与的小金融机构的条件。 适当放宽小额贷款企业单一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等。 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优势的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快速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
小型微型公司的服务还包括切实减少向小型微型公司的非法收款。 《意见》强调,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意见》还要求有关部门比较有效地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趋势以及大公司变相借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严格禁止金融官员参加民间借贷。 讨论防止大公拖延时间的政策措施。
《意见》还建议推进担保机构与银领域金融机构之间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担保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担保工作规模,降低中小企业担保收款额等。 积极发展微型公司的贷款担保保险和信用保险。
标题:“商业银行可自主明确对小微公司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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