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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国内外货币贷款可以作为海外贷款使用
记者李丹丹
从7月1日开始,国内公司可以采用国内外货币贷款进行海外贷款。
多部委发布《新36条实施细则》后,近期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外汇管理问题快速发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解决了“走出去”公司境外融资难的问题。
海外汇款资金来源放宽
以前,境内公司进行境外汇算清缴,根据2009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公司境外汇算清缴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公司在一定限度内使用自己的外汇资金、人民币认购资金和外汇局批准的外汇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汇算清缴。
本通知放宽境外贷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公司采用境内外汇贷款办理境外贷款。 业内人士认为,“走出去”的中资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在海外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快速发展。 放宽侨汇资金来源,有助于国内公司“走出去”,进一步促进了投资贸易便利化。
值得注意的是,与我国的国际收支规模、外汇储备相比,加入外汇贷款,境外贷款总额有限,不会对我国的国际收支产生重大影响。
通知还简化了侨汇外汇管理。 取消境外汇款资金购汇和汇款收款审批,境内公司开展境外汇款业务,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汇款金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汇款专用账户资金收款。
国内公司境外汇款作为境外债权的一部分,可以共同构成境外投资。
此外,简化了海外直接投资资金的汇款管理。 国内公司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后,可直接汇出国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个人可以成为共同保证人
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可以为公司海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
通知适当放宽了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为支持公司“走出去”,境内公司向境外投资公司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体作为共同担保人,以担保、抵押、质押和担保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
标题:“外汇局落实新36条 公司境外放款来源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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