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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1月19日(记者常实)年4月26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企业万州支行企业(以下简称“永诚财险万州支行企业”)与被保险人陈某就渝fd6xxx汽车于年11月23日发生的保险事故签订赔偿协议,基于前期赔偿11000 永诚财险万州支行企业于年5月4日支付6980元,其余4020元多次被保险人催收,至年7月4日未支付。
以上行为有相关人员的调查记录、永诚财险万州支行企业向陈某出具的《承诺书》、永诚财险万州支行企业职工支行企业实际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永诚财险重庆分公司汽车保险部经理提供的《关于陈某事件的证明》等证据说明。
重庆保监局表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永诚财险万州支行企业应当在达成协议后10天内支付补充赔偿金11000元,永诚财险万州支行企业只支付部分赔偿金,剩余赔偿金2个月内不支付,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
由于涉案金额少,危害后果较轻,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162条的规定,重庆保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万州支行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网常实)
标题:“永诚财险分企业“耍赖”不赔钱 遭行政罚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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