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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信托企业应当编制净资本核算表、风险资本核算表和风险管理指标监督管理报告。

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信托企业根据并购数据编制净资本核算表、风险资本核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督管理报告。

21条信托企业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季度净资本核算表、风险资本核算表和风险管理指标监督管理报告。 如有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及时向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银监会发布《信托企业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信托企业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净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信托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企业年度净资本核算表、风险资本核算表和风险管理指标监管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信托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和风险管理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信托企业净资本等相关风险管理指标比上季度变化30%以上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自发生此种情况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信托企业净资本等相关风险管理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信托企业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确定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企业采取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的措施;

(三)限制信托企业信托业务的增长速度;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企业,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红利分配;

(二)限制信托企业新业务的开办;。

(三)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二十八条信托企业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害该信托企业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

(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份或者限制相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企业进行交接或者机构重组,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元缘)

标题:“银监会发布《信托企业净资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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