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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就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和广告法修正案召开了发布会。 中国经济网记者王城/摄影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新修订的《广告法》确定任何人不得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注明禁忌副作用。

“新广告法获通过: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

王超英强调,与以往版本相比,新修订的《广告法》增加了药品广告标准的规定,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明确注明禁忌副作用。

以上文案的增加,对规范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服务广告起到规范作用。 在今后广告法的实践过程中,广告行业的相关公司、人士希望必须重视目前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发布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点违法行为。 王超英表示。

“新广告法获通过: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

(责任编辑:杨斯阳)

标题:“新广告法获通过: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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