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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说,新车交付7个月后的2008年6月26日凌晨1点20分,他把车停在了小区的停车场。 早上7点07分左右,这辆车熄火几个小时了,但突然起火。 小区保安和民警用灭火器灭火,但车辆仍在燃烧。 消防部门打开了车头,把火扑灭在了车头上。 因为事故那辆车报废了。

“雷克萨斯轿车自燃报废 厂商被判担全责”

2008年,陈先生将广州某企业和丰某汽车(中国)投资有限企业一起告上法庭。

两次鉴定均未查明自燃原因

一审花都区人民法院派出人员到消防部门调查,但此次火灾后,据了解,消防部门并不专门进行现场调查和调查,因此消防部门未得到鉴定结论。

花都法院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设备厂研究所进行了初次鉴定。

由于首次鉴定未能确定起火原因,花都法院根据丰某(中国)企业的申请,于年3月5日再次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

年4月14日,二次鉴定得出结论,起火点为发动机建筑物部分,波及汽油软管、制动液、橡胶软管等可燃物发生火灾。 但是,通过进一步调查,没有发现在发动机舱内形成火源的证据。 “由于时隔两年半火灾现场不复存在,目前提供的物证中未发现火源、可燃物、火源与可燃物结合形成火灾的证据,也未发现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雷克萨斯轿车自燃报废 厂商被判担全责”

举证制造商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那么,如何分配事故的责任问题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庭调查和两次鉴定情况,不能排除车辆起火的原因是否因车辆自身缺陷而暴露,即涉案车辆起火与车辆缺陷的关联性。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专业企业,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但原告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这个被告有举证排除的责任,所以举证责任颠倒了。

两被告企业没有其他这样的证据,可以提交原审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涉案车辆在火灾发生前应当采用一定的时间,妥善计算折旧,车辆从交付录用到火灾前一天累计约7个月,因此扣除折旧后,责令被告赔偿原告479114元。

“雷克萨斯轿车自燃报废 厂商被判担全责”

法院判决原告选择通过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解决,而没有选择保险请求。 因为这笔保险费用不能被认定为财产损失。 两次鉴定费用共计125000元,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法理根据

产品达标后仍存在缺陷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丰某汽车(中国)投资有限企业、广州市某凌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企业未能提供证据否定车辆自燃这一事实,可以推断汽车损坏的原因是发生自燃。 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具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领域标准的,只能初步说明产品没有缺陷,证据产品有不合理危险的,应当认定产品有缺陷。

“雷克萨斯轿车自燃报废 厂商被判担全责”

缺陷可以由制造商自行证明并免责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大致规定。 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被害人应当就损害与缺陷产品的采用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汽车是专业性、制造技术特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因此必须条件性地适用因果关系推断理论。 即被害人首次举证后发生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可以举证说明该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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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通讯员穆健刘冬梅统一荣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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