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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有一位河南驻马店的女性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倒在地,事发后被女性撞倒躺在马路上不动,期间有多辆车和多名行人经过,车停下来查看情况,也没有人上前救援,一分钟后到另一辆车跑了两次。 很多人感慨、悲伤、愤怒的世态炎凉,路人冷漠,却把人们的冷漠归咎于十年前的“彭宇事件”。
近年来,虽然各地不断重复着行人对遇难者墙上观的类似信息,但每次出现类似信息,《彭宇案》都会再次纳入公开讨论的范围。 一时之间,“撑不住”仿佛成了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不提供救助就面临良心上的谴责,甚至这个话题变成了春晚。 其实,当我们再次讨论这个话题时,我们可以再次回到“彭宇事件”本身。
在这个案件中,从法律的真相来看,彭宇在第二次审判中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撞到了人”,但否认与老奶奶有冲突。 在第三次开庭时,原告方面提供了彭宇叙述两人冲突情况的笔录照片。 这个笔记记录由于警察的错误不能客观地提供原件,但当时做笔记记录的警察也确认了。 结合彭宇的自传,他说不知道与人的冲突是与谁的冲突,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成为了特征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妇人的冲突不妥当。 从客观真相来看,分手多年后,彭宇也承认当年确实和老奶奶发生了冲突。
不幸的是,当时媒体一边倒地把彭宇的“人设”当作无辜的“好人”,毕竟“好人受冤屈”的剧情比“撞人应赔”的现实更能撬动网民的眼睛。 我们的习性在于为许多人中的冷漠找到客观冠冕堂皇的借口。 “弄虚作假”似乎总是走得比真相还快。 这很遗憾,出现了不自然的局面,人们对这个事件的误解、误读越深,很多人至今仍相信彭宇只是为了救济而被宣告赔偿的幻想。
事实上,关于“支撑不住”的问题,法律早有答案。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说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说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据了解,如果扶轮不能说明扶轮推倒扶轮,扶轮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发生过只帮助别人就让帮助别人的人承担责任的案例。 因此,每次发生类似的事情,一个人都要拿出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事件”来叹气,找世风日下,冷漠的借口和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重申了法律对义勇的态度:“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给受援者造成损害,救助者不负民事责任。” 即使救助行为给受害者的人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救助者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何况,损害是本非救助者造成的。 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和地方对“义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越来越完善。
义勇是中华民族提出的高尚的道德品质。 我们都有“老人老、幼儿幼”的善心,也可以说有趋利避害的私心。 当我们看到有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当我们在“支撑不住”的问题上,左右徘徊,没有束缚的时候,我们必须在心中确信,救助行为决不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事件”不再是我们的逃避。 (舒锐)
(责任编辑:王潎鹏)
标题:“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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