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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申屠青南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日前制定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方案和调解规则,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据保护基金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现阶段,我国建立证券纠纷诉讼外部调查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保护基金企业可以借鉴台湾地区保护中心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在保护基金企业现有框架内率先推进投资者与证券企业纠纷调解机制, 时机成熟后,计划将保护基金企业的职能拓展到其他方面,如督促上市公司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归属权、公益诉讼等。
目前,我国通过司法诉讼和行政协调两种方法处理证券纠纷。 关于国际趋势,投资者遇到证券投资和期货交易纠纷,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除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外,还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公平调解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节约投资者的诉讼费用,进行审判 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立适当的调节通道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节约社会价格,不仅符合社会管理方法创新的需要,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标题:“保护基金企业拟定证券纠纷调解从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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