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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事务局公布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 —; —;
青岛新闻网社电(记者赵超陈菲)昨天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公开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1993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领域的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还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进行完全修改。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共同设立。 2006年修订的合作公司法规定:“以专业信息和专业技能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特殊的一般合作公司设立。” 特殊普通合伙的债务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该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这种组织形式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专业人才集合体为特征的“人合”组织的优势,同时也适应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快速发展需要。
与合伙公司法务大臣取得联系,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使用特殊一般合伙形式的规定,并确定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使用一般合伙或特殊一般合伙形式。 使用普通合伙形式时,如果使用必须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的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则需要25名以上的合伙人和10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根据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经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从现实情况看,这种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特征,从其他国家的立法和现实情况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共同设立,不能由机构设立。 另外,这与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在其他国家采取快速发展本地化成员的方法不一致。
为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并为我国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确保目前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合作期间内继续稳定执行提供了便利,征求了意见稿的规定:本修正案实施前设立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本修正案实施后, 在其合作比较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中外合作组织形式,转换为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并可以向财政部规定转制过渡的具体办法。
(青岛新闻网社)
标题:“我国拟不再批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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