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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承租人有转借、转借、闲置等的,强制退出
本报6月12日电(记者赵剑影)今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作出确定规定。 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时间租赁等多种玩法进行筹措,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在当地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申请人是外来劳动者的,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各地可以根据地区现实情况调整申请条件,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办法》,政府所有权利人和承租人属于民事合同关系的,即使发生纠纷也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
为了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吸引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标准要比该地区住房市场租赁水平略低,规定必须定期调整。 要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赁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 承租人的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助金或者减免。
《办法》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中确定了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转型、转租、擅自更换、变更用途、破坏、擅自装修和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违法活动,无故搁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 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并追加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房屋管理文件,有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出售公共租赁房屋。 不拒绝退保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退保。 三是承租人不符合续租条件,取得其他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和购买租赁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况的,应当在所给搬迁期内退休。 搬迁期届满不拆迁,承租人确实没有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租赁。 有其他住宅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退役。
标题:“官方发文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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