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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快速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ⅳ车用汽车、柴油价格的通知
上海发改委管() 022号
各区县快速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企业、中石化石油上海销售分企业、中海油销售上海分企业:
根据《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电[]117号)的规定,目前关于市上海ⅳ车用汽油( db31/427—2009 )和车用柴油( db31/428—2009 )的价格等相关事项,
1,90号汽油和0号柴油的最高零售价分别为每吨9080元和8350元。 各号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公司不超过最高零售价,可以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车、柴油最高供应价和最高批发价定价办法仍按市快速发展改革委上海发改委( 2008 ) 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中国石化石油分企业、中国石油上海销售分企业、中海油销售上海分企业应当督促所属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四、调整后的最高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自年7月11日午夜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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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o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车、柴油最高零售价目表
标题:“上海93号汽油每升降至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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