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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该决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国务院关于制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如下修改:一、十三条的制定变更:按照税法第四条第三款所述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助金、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津贴; 二、第十八条编制变更: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分配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扣除所需费用是指每月扣除1600元 三、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个人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从第二十六条变更为第二十七条,变更写法: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附加扣除费用,是指每月扣除1600元费用,再减去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额的费用 五、从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经编撰,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无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场所和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下一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其所缴所得个体的基本新闻、所缴所得额、扣缴税款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新闻。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然后,决定调整条文的顺序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的编纂并重新公布
标题:“国务院撰改并公布个体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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