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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法律界人士厅原副厅长苏浩一审被判处13年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李超) 1月8日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消息,年1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山西省司法厅原副厅长苏浩受贿、滥用职权、行贿案,指控被告苏浩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 追缴苏浩受贿所得财产及其利息,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1997年至1997年,被告人苏浩利用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忻州市公安局局长、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大同市公安局局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委托人在工程承办、房地产开发、职务调整等几个事项上受益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企业董事长白培中家被抢劫,苏浩在办案过程中违规被太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戴来伟逮捕现场不算赃款,减少被抢财物金额,严重影响抢劫犯罪案件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06年至2006年,苏浩为谋求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职务和山西省司法厅调往公司,向申维辰赠送财产共计18万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苏浩办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积极说明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部分受贿款被起诉前主动提出行贿行为,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 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雅静)
标题:“山西省司法厅原副厅长苏浩一审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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