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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登记有天津可以率先提出《指导意见》的规定
本报记者刘飞北京报道
“投资大,风险大。 从设备质量、事故风险到承租人恶意租用,如果哪里不周到,就有可能做亏本买卖。 要知道,沥青摊铺机价值数百万元呢。 ”。 河北一建筑器材租赁企业的客户经理林海先生坦率地说,做租赁不容易啊。
一般来说,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占有和聘用权归承租人。 这意味着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失去了设备的“控制权”。
“目前《物权法》中动产的租赁物权登记还处于法律空的白色阶段,没有规定动产的租赁物权登记在哪里,如何登记。 ”。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指出,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迫切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11月30日,天津发布融资租赁物权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对此表示肯定,这标志着租赁登记的司法效力在天津率先取得突破。
租赁登记有规定
11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高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
根据天津高院发给《华夏时报》记者的信息稿,《指导意见》指出,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按照此前出具的《关于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职工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未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登记公示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通知》所述机构范围内的善意第三人。
上述《通知》于11月2日由天津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除确定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义务外,还在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在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以符合相关目的
据悉,《指导意见》旨在从法律角度协助执行《通知》,从法律角度确定各附属机构未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是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历史上的象征。 毕竟,立法需要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各地司法系统提出指导意见,推进融资租赁登记体系的全国性采纳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 中国银行领域协会副秘书长冯红做出如下评价。
监管制度依然缺失
1981年4月18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迈出了融资租赁业的第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颁布了《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通过对承租人进行处置行为的制约,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比较有效的保障作用。
“十一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基数式增长,《中国租赁蓝皮书年上半年租赁业快速发展报告》显示,业务总量从2006年约80亿元增加到年约7000亿元,增长了86倍以上。 年,中国融资租赁仍保持快速发展势头,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租赁领域资产规模约8000亿元。
但是,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其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与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处理规则的规定,威胁到了出租人的所有权利。 “租赁领域发展迅速,但可以说是裸奔,一步一步战战兢兢。”
“《物权法》侧重不动产登记,缺乏租赁物权登记制度的规定。 ”。 江平指出,这是法律的先天性缺陷和不足。 为处理注册平台问题,2009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注册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但是,问题是上述系统作为租赁物权所属情况的登记机关,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
天津发表的《指导意见》确实弥补了这个空对白,但是在全国的宣传还有时间。
标题:“租赁登记有规可依 天津率先推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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