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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63号
《专利表示方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专利表示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表示方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填写专利标志,应当依照本法填写。
第三条管理专利事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标注专利标志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授予专利权后的专利权比较有效期内,经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同意,具有专利标识标示权的被许可方可以在其专利产品、按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证书等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五条填写专利标志,应当注明下列复印件。
(一)中文明确记载专利权的类别,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了上述副本之外,还可以附加其他副本、图形标签,但所附加的副本、图形标签及其书写方法一般不应被误解。
第六条直接按照专利方法取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证书等材料上注明专利标识的,应当用中文标示该产品是按照专利方法取得的产品。
第七条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前出现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证书等资料上的,应当使用中文注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编号,并标注“专利申请,尚未被授权”。
第八条专利表示不符合本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第十条本法自每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公布的《专利标志和专利号标注方法的规定》被废除。
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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