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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社电
记者20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日前出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遵守批准的可控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必须以政府会议记录等形式制定程序
根据《办法》,国有土地的采矿权转让或者转让后,任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明确的容积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即,由于城乡计划书的编制,地块的开发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 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需求,出让或地块大小和相关建设条件发生了变化。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明确的地块,不得转让国有土地的开采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按照规划方法提供国有土地开采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法》还规定,城、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容积率调整流程、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复印件在事务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论证后,应当公开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者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方法》,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
标题:“住建部出台《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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