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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公司境外投资监管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要求中央公司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投资的,必须经国资委批准。
除了对非主业的要求外,《境外投资监管办法》还细化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要求。 第一,中央公司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包括境外投资的总规模、资金来源和构成、要点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等,应根据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列入中央公司年度境外投资计划主业要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施备案。 未列入中央公司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主业要点投资项目,中央公司履行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须报国资委备案。
海外投资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和海外投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快速发展战术和国际化经营战术,投资规模必须适应公司的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所称“境外投资”包括中央公司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国资委还要求央企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的风险新闻,进行风险定性和定量判断,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退出机制,进行风险处置
这是去年6月国资委发布《中央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公司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后,再次对中央公司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提出了更具体的规范要求。
据国资委统计,截至年底,中国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公司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588亿美元,境外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国有公司占一半江山。 截至2009年底,108家央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家,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接近央企当年21万亿总资产的五分之一。 当时利润占中央企业利润总额的37.7%,一些公司海外项目利润占企业利润的50%。
但是国资委内部人士表示,央企在海外的步伐加快,仍存在值得关注的问题。 目前,中央公司境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境外投资对公司战术服务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事实上,央企海外投资损失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很多央企海外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存在隐患,央企海外资产流失成为国资保值增值的首要风险之一。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表示,海外亏损性质与国内亏损相同,是国有资产的重大亏损。
( 21世纪经济报道)
标题:“国资委“紧缩”央企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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