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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金额小的费用纠纷,客户衡量维权价格后,往往放弃维权,或者势单力薄,难以举证。 如果协会具有公益诉讼功能,可以代表不特定的多数受害者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赔偿。 在昨天举行的“消法修改与完全国际研讨会”上,北京市顾客协会提出在“消法”中增加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北京消协: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 应追究责任”

建议1 :

国务院设立消保委员会

虽然客户保护跨越多个行业,但目前我国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了客户保护局,行政水平低,权威度不足,许多协调工作不能比较有效地开展。

北京市顾客协会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新建议《消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顾客议事协调机构“顾客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协调费用政策,主管、监督全国顾客行政工作。

建议2 :

在网购上增设反感权

在网购普及,发现拿到手后收到的商品和自己想象的完全不同的情况下,顾客的维权非常困难。 在电视和电话等远程购物行业也一样。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米新丽指出,在这种销售方式中,顾客缺乏心理准备,无法鉴别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容易依赖经营者提供新闻,因此《消法》设立了“反感权”制度,要求顾客具备一定的“反感权”

长期从事客户保护诉讼的邱宝昌律师对《消法》客户权利部分表示:“在直销、非现场购物、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客户有30天以上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不符合客户诉求的,

建议3 :

突破惩罚性赔偿上限

发生纠纷时,商家多按照《消法》规定的“两倍”、“三倍”、“十倍”等计算标准向客户赔偿,但均以“客户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计算标准,哪个个人的侵权额较小

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借鉴国际经验,以实际损害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 北京市客户协会秘书长董青表示,应取消惩罚性赔偿上限,“不能让不良商家事先计算违法价格的多寡,并据此衡量是否进行违法行为。” 董青认为,现阶段维权价格过高,对于任何原本标的小费用纠纷来说,沉默可能是客户无奈的选择,“突破上限的费用赔偿客观上鼓励维权行为”。

“北京消协: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 应追究责任”

建议4 :

加强广告代理商的责任

“毒药胶囊”一出,一位网友在微博上清点曾经被曝光公司代言的明星,认为他们也应该承担责任。 近年来,这种事情屡见不鲜,明星利用其社会影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产品质量而成为其代言人。

对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参考《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广告代理人的责任,根据《消法》第三十九条向顾客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不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是否知道广告文案虚假,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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