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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管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的问题通知》。 《通知》规定,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通知》确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限于试点名单上的公司,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通知》指出,为了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正常规范开展,防范风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比性,有关部门近两年对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进行要点监管,依法做好合规工作 要点动态管理监管范围,每年调整。
迄今为止,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的公司可以选择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支。
标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宣传至全部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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