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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昨天的审判取得了很大进展,云南红塔首次承认财政部是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但红塔认为户只需要财政部批,而户不需要财政部批。

4月28日电4月27日,备受外界瞩目的“云南白药所有权纠纷”案件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云南白药所有权转让协议比较有效,驳回了陈发树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发树不服,于今年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这也是继去年8月23日双方一审交锋后再次前往簿公堂。

“陈发树诉红塔二审开庭 要求追加中烟为第三人”

昨天审判的重大进展是一审的焦点“到底谁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结果云南红塔首次承认财政部是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但云南红塔认为只有户需要财政部批,而户不需要财政部批。

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是谁?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李庆表示,此次庭审中,一审时双方争论的“到底谁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了新的进展,相对于一审时,云南红塔后退了一步,首次确认财政部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但云南红塔如需财政部批准, 李庆表示,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财政部批准,中烟总公司的不同意批准没有批准权限,红塔方面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陈发树诉红塔二审开庭 要求追加中烟为第三人”

记者从法律专家那里了解到,财政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领域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中烟总公司的产权转让有具体规定:从中国烟草总公司向非烟草单位转让产权、业主 判断多家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分阶段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报告,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财政部批准。

“陈发树诉红塔二审开庭 要求追加中烟为第三人”

陈发树:一审判决“判决非所请”

另外,二审法院围绕“是否向第三方增加中烟总企业等单位”、“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红塔是否违约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讨论中,云省高院的一审判决成为双方的焦点,陈发树代理律师李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判决有“无被要求判决”、“矛盾”、“不顾事实”、程序缺陷4大不公平。 其中,李庆特别强调一审判决“判决非所请”。

“陈发树诉红塔二审开庭 要求追加中烟为第三人”

陈发树在一审中提出了第一个诉讼请求,即“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定》合法有效,并责令全面继续履行。” 对此,一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另外,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30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后方实施”,本案的股权转让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在后方实施 因此,陈发树索赔责令红塔有限企业继续全面履行该《股权转让协议》的要求,我院不予支持。

“陈发树诉红塔二审开庭 要求追加中烟为第三人”

陈发树方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案股权转让只能在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这些陈发树非常明确, 因此,要求陈发树向红塔有限企业提出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要求红塔有限企业将股权转让申请提交财政部审查批准,而不是立即将股权转到陈发树名下,只能予以理解。 一审判决错误理解陈发树的一审诉讼请求,陈发树的指控混淆了红塔有限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所有审批手续”和“批准后协助股权转让手续”的两种不同义务,按照其错误理解“全面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根据该判决陈发树索赔驳回了红塔有限企业要求“履行合同所有申报手续”的义务(将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提交财政部审查批准)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并未被请求。

“陈发树诉红塔二审开庭 要求追加中烟为第三人”

中烟总企业等3个单位,作为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吗?

“不同意批准”是云南红塔上级主管机关的行为,既然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行为,是否有必要将中烟总公司等三个机构增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陈发树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目标,第三人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但破案结果与他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该规定,案件的解决结果与中烟总公司等三个机构有法律利害关系,同时只要三个机构不是该股权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三个机构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准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实际上是股东权 一审判决在说明不同意陈发树追加申请的理由中,完全没有提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重要用语。

“陈发树诉红塔二审开庭 要求追加中烟为第三人”

为此,陈发树方反复认为,此次二审审判中,应将中烟总企业、云南中烟企业和红塔烟草集团作为本案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追加。 否则,将影响本案今后的执行。 云南红塔是以上三个单位的全资子公司,如果这三个单位不参与诉讼,法院判决后,三个单位不作为股东拒绝执行,因此仍然无法处理问题。

“陈发树诉红塔二审开庭 要求追加中烟为第三人”

云南红塔的表态与一审判决相同:中烟总企业等三个单位与此案无利害关系。

本案未在法庭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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