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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3日日报(民生说记者郑常泰)一波未平,此前本网曾报道多家中国寿险企业涉嫌欺诈客户。 最近,安徽合肥的赵先生又打了投诉电话,说中国人寿受不了。 4年前,母亲购买了中国人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 但是,保险的实际情况不仅和推销员的推销方法不同,还被误认为是保险人,买了4年的保险也不被保险人知道,这很奇怪!
目前,赵先生一家希望全额退款,但中国人寿没有协助这么简单的处理方法。 对此,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中国寿险企业品牌推广办公室,但座机一直未予回应。
不小心买了保险
赵先生的母亲被邀请参加中国人寿的保险发布会。 会议向员工到场的潜在目标群体展示了保险产品的机制、保障和红利。 赵先生的母亲正好想为自己买养老保险,所以保险销售员热情推销,赵先生的母亲有购买意向。
一位名叫郑伟的中国人寿员工告诉赵先生的母亲,中国人寿福禄双喜两全险不仅有养老保证,把买保险的钱放在保险企业无异于放在银行,不想取出来就存25年,每年享受分红。
中国经济网记者从相关资料中看到,该产品的条款与销售人员所说的完全相反,要发放保险金,被保险人必须在75岁时或出生。
据赵先生说,当初母亲有同意购买保险的想法,但还很犹豫。 郑伟为了成交这张保单预付了近4万元的保险费,母亲毫不在意地同意了。 同时在郑伟的劝说下,连续保险了三年。
中国人寿自由变更被保险人
以前买保险的时候,提到过两年一次的分红,赵先生母亲的10万人的保险费通过两年的分红只得到了800元。 “红利太少了,在家正好要花钱。 妈妈认为购买时可以取出这笔钱,于是咨询了保险企业。 工作人员说被保险人写的不是我妈妈而是我,我妈妈当时很无知,”赵先生说。
赵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购买保险时,投保人的意愿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人(投保人为赵先生的母亲,已57岁)。 结果,由于销售人员的某些不正当理由,被保险人被变更为自己(投保人的独生女,现25岁),其事自己不知道。
根据新旧《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定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归还。
赵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律师表示,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名,该保险单没有法律效果。 像赵先生这样的情况,如果是业务员为投保人签署的合同,那么责任是业务员,业务员代理保险企业的业务,最终责任是保险企业,所以投保人有权申请全额保险金。
退保之路困难员工态度恶劣
赵先生对记者说,这个保险他们买的真不甘心。 买了四年也没有意识到被保险人是错的。 而且连保险单都没有。 连付了股息的银行卡都掌握在中国人寿销售员郑伟手里。
“我们向中国人寿投诉,受理了,但态度依然不好。 合肥分企业的王经理说要和我妈妈商量。 另外,我作为被保险人,没有资格问这件事是什么理由? 你不知道有什么秘密吗? ”。 赵先生很生气。
另外,郑伟作为保险销售人员,不仅不配合当事人取证,还辱骂赵先生一家,说:“你们随便告,随便闹,我们在大企业不怕你们。”
赵先生说,她们一家现在最大的要求是全额偿还保险费,不太想和其他保险企业扯上关系,但是中国人寿似乎不希望赵先生一家退保。 支付赔偿金的方案也被赵先生否决了。
标题:“中国人寿随意更改被保险人 伪造签名难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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