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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的购买被误解,产品的收益率被夸大,遭遇混乱收钱……今后,这些问题将受到约束。 昨日,银监会宣布,中国首部银领域客户权益保护规定《银领域客户权益保护工作指导》(以下称《指导》)于8月30日发布。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比较银领域的顾客权益保护而制定的法规。
不得误解金融产品进行销售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比较金融客户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银监会出台了一些关于银领域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制度,但散布在各监管制度之中,没有专门规定。
银监会表示,此次发布的《指南》在国内银领域的客户权益保护制度方面填补了空空白。 《指南》与银行服务进行了比较,制定了“八项禁止规定”。 其中5个是最近的客户反映购买比较集中的理财产品时被“欺骗”的问题。
《准则》规定,银行不得主动提供不符合顾客风险承担能力的产品和服务,未经顾客许可或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新闻或向顾客误销金融产品。
例如,在去年年底发生的华夏银行理财产品风波中,从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的“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理财产品到期无法上缴,投资者将前往华夏银行维权。 华夏银行表示,该产品既不是该行的理财产品,也不是银行代理,而是由该分行的资产经理随意销售。 这次“飞单”的事情,是误导销售,最终客户和担保企业签订转让合同,收回全部本金结束。
根据银行利率网今年3月发布的报告,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有三成以上的顾客发生过误解。 30%的顾客表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没有进行风险揭示。 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中,误将保险作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比例达到39.42%。
不要夸大同一产品的利益
另外,《指南》中规定,银行在营销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利润。 样式合同和协议书中不得出现误解、欺诈等侵害银领域顾客合法权益的条款。
在最近发生的泛鑫保险事件中,上海银监局发现4家银行共10名客户经理在不同程度上有向客户个人定位泛鑫理财产品的行为。 潘保代企业向顾客承诺年化收益率将达到8%至10%,并以较高的佣金私下吸引银行客户经理进行销售,最终其实际管理者陈怡因资金链断裂而“奔跑”。
据悉,顾客可以根据《指导原则》,对上述销售不当、夸大收益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提出检举和控告。 监管部门应对所调查的侵害银领域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督促其予以纠正。 对顾客认为银行未妥善解决的投诉,监管部门协调解决。
银监会领域客户权益保护局局长刘元上周表示,在银监会金融知识推广服务月活动期间,目前客户与银行在信用卡、理财产品等服务行业容易发生纠纷。 其中既有顾客对银行产品了解不足的原因,也有一些银行未充分告知顾客相关情况和投资风险。
他表示,一些客户不完全清楚信用卡的年费、还款期限、如何罚息等,全额还款也可能会受到处罚,从而引发纠纷。 他说:“银行销售的许多理财产品都具有投资性质,当顾客不知道风险时,他知道的只有利润。”“一旦发生风险,就容易发生麻烦。”
对此,此次《指导原则》规定,银行应积极开展银领域的金融知识推广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以积极预防和解决潜在矛盾。 目前银监会在全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金融知识进入万家”活动,从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银行理财、非法集资等8个方面向公众普及金融基础知识。
银行服务的八项禁止规定
●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利润
●风格合同和协议书中不得出现误解、欺诈等侵害银领域顾客合法权益的条款
●请勿积极提供不符合银行领域客户风险承担能力的产品和服务
●未经银行领域客户许可或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新闻
●不可向银行领域的客户错误销售金融产品
●请勿随意增加收款项目或提高收款标准
●不得无故拒绝银行领域客户合理的服务诉求
●服务中不得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领域的客户进行歧视性行为
标题:“误导销售理财产品 客户可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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