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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扬
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全银行间债市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实践中境外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4日发布了《通知》中的英语政策问答。
外汇局负责人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为配合《通知》的落实,外汇局已经向中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市境外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安排的公告》。 目前,中外汇交易中心正在制定《银行间外国汇市主要经纪业务准则》。
更好地落实外汇风险便利化措施
上述负责人表示,外汇便利化措施的比较有效实施,需要明确的管理和透明的政策交流,便于市场主体的正确理解和政策的落实。 制定和发布《通知》政策问答有助于银行间债市境外机构投资者更好地落实管理外汇风险的便利化措施。
对于政策问答中有关外汇风险对冲管理框架的副本,上述负责人是确定《通知》只适用于银行间债市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 二是确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变更外汇对冲基金。 三是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用户直接与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也可以不选择结算代理,但总数不超过3家。 四是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依赖于进入银行间债市的身份。 五是确定主要经纪模式的内涵。
其中关于《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市那些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政策问答强调《债券通》、qfii/rqfii、境外央行类机构等债券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不适用《通知》。 qfii/rqfii项下非交易过户至银行间债市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投资外汇风险管理,适用《通知》。
在套期保值具体管理方面,政策问答指出,外汇风险敞口(又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用境外汇款资金通过银行间债市投资人民币债券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首付,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和市值变化。 外汇风险敞口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外国汇市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的基础。 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引入外汇,还是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市,债券投资项下发生的外汇风险都可以开放地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另外,根据《通知》的规定,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境内金融机构或中境外货币交易中心提交套期保值的大致书面承诺,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不实施具体实际审查。
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正在迅速发展
提及政策问答中涉及外汇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该负责人表示,一是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用户直接与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可以充分利用符合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现有规定的外汇衍生产品。 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要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国汇市交易的,按照银行间外国汇市的规定执行。 二是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结算代理商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对冲。 三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及损益,相关资金的收取可以纳入其人民币和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本外币的兑换。 四、《通知》适用范围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差额的交割仍是确定用人民币结算损益。
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用户直接与境内金融机构交易时,境内金融机构有它们的报送请求,政策答疑确定,境内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境外货币交易中心的规定报送每日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新闻。 并按照《银行结算汇款统计制度》等规定,向外汇局履行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统计和报告义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划转资金不落地”,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银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银行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目下的资金收付
外汇局强调,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推进外汇行业改革开放,深化外国汇市快速发展,推出越来越多的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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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外汇局详解境外投资者汇率风险管理实操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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