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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越来越多的产权。 农民产权的增加必然有利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但农民产权的实现涉及到一个较深层次的问题。
农民拥有的最重要的财产是他们作为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的农村土地资源 落实农民产权,首先是落实农村土地产权。 农民土地产权的实现过程,是土地要素日趋市场化、农业转移人口加速市民化的过程,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消除、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快速发展的过程。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采用一直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的首要依托。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首要来源。 赋予农民越来越多的产权,落实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和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等全球性深层次的问题。 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大幅提高,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份额将大幅减少,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快速发展路径将难以延续,民生改善资金也将面临后续乏力的问题。 处理这个问题,需要梳理中央和地方之间财力支出责任的划分、财政分配关系以及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等重要问题,这只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推进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政府职能也在发生转变。 各级政府的基本任务从经济增长这一单一目标的实现,变成了经济快速发展、产权保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正义、环境保护等多个目标的实现。 要抓紧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使越来越多的财政资源向地方和地方倾斜,比较有效地解决地方债务压力,使地方政府自身有财政能力实现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等多个目标。
农民集体要更好地推进建设用地和空闲农房的租赁、合作、入股、联营,就要走城乡融合的快速发展道路,使城市先进因素(资本、技术、管理等)和农村因素更紧密地结合,使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相对 只有在要素市场上更加开放地流动,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大幅提高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农民的费用潜力才能真正得到发挥。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快速发展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张晓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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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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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张晓山: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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