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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北京11月15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9号国务院令,公布编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审定和登记、生产、经营和采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而制定。
条例鼓励国家开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开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循科学、安全、比较有效、环保的基本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在生产、经营和采用方面,条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或检验。
根据条例规定,饲料生产公司使用限制采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必须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规定。 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条例规定,养殖者必须按照产品的采用证明和观察事项采用饲料。 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饲料添加剂录用证明和观察若干事项的要求,并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录用规范。 采用养殖者自行配制的饲料,必须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的饲料录用规范,不得向外部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负责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不能提取并收钱。
标题:“我国发布撰改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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