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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昨日报道,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中国公司领导年会”上首次提出“公益型国企”概念,是归类于此类别的石化电网通信类央企。 国资委昨天进行了纠正和澄清,称邵宁提出的“具有公益性的国有公司”不等于“公益型国企”。
> >权威发布两种国企的两种改革路径
昨天,国资委发出邵宁获得“中国公司领导人年会”完善版演讲稿。 其中,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路径越来越明显,国有公司集中在两个方向,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有公司,分别是“具有公益性的国有公司”和“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公司”。
“具有公益性的国企在中央公司层面包括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行业的公司。 地方包括供水、供气、污水解决、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公司。 ”。 邵宁表示,具有公益性的国企具备的共同特点是其产品或服务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保障条件。 经营有不同程度的垄断因素,一部分是寡头竞争,一部分是垄断经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政府控制,公司没有定价权——公司的社会利益高于经济利益,经常受到政策损失等。
“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巨头在体制上政企分离更为彻底,公司在机制上更为市场化。 ”。 邵宁强调,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所有其他制公司一样,这种类型的国有公司必须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甚至破产退出的风险。
邵宁指出,这两种类型的国有企业在今后的改革中也有不同的优势。 其中,具有公益性的国有公司改革涉及四个方面,包括建立不同于竞争性公司的、具有可比性的出资人管理制度,评价必须符合公司的功能定位。 实施比较有效的领域监管,包括价格、服务标准、价格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领域限制,提高透明度,防止公司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 为了以公司为社会服务,兼顾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双重目标等,形成合理的与政府的政策安排。
> >官方明确垄断因素与公益性质不冲突
昨天,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被媒体误读的“公益型国企”和国资委提出的“具有公益性的国有公司”不是一个概念。 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强调对国计民生的保障作用。 公益型公司的说法被误解为这类公司只强调公益性,忽视盈利性和竞争力。
上述负责人说:“虽然也有产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但其垄断要素并不表示没有公益性。” 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真正的垄断公司必须具备地位垄断、价格垄断和利润垄断,而我国的一点公司只有“产业集中度高”。
新概念不意味着倒退
> >专家解读
“既然是公益公司,就必须发挥社会效益。 但是,公司必须盈利,才能拥有持续快速发展的能力,而且这些公司大多是上市公司,必须对股东负责。 ”。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长许保利认为,公益性国企不能为了发挥社会效益而影响公司活力,也不能靠国家补贴生活。
他还说,公益性国企应该是有适度盈利而不是暴利的公司,特别是公司的收入分配应该更加透明。 “现在一些公司的员工报酬确实很高,收入分配急需改善。 ”。
关于建立公益型国企是否意味着国企改革正在倒退,许保利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许多公益性国企都是上市公司,有严格的法律和制度要求,各级国资委也对公司实施了严格的评价和管理。 ”。
据青岛新闻网社报道
(京华时报)
标题:“国资委称公益型国企存误读 垄断与公益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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