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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苏曼丽)昨日,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磁条预付卡和非真实名单电子现金。 未经批准,不得在银行卡上加载商业预付卡的应用功能,也不得在银行卡面上添加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的标志和复印件介绍。
央行表示,这一通知首要是为了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但是,中央银行对银行发行预付卡并不统一,银行有3种情况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发行。 一种情况是银行发行了实际名单上的电子现金。 二是地方负责全国或国际经济、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逐步发行磁条预付卡或非实际存在清单的电子现金。 此前,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之间也出现了类似的预付卡。 三是通过央行发卡技术标准合规性和系统安全性考核的商业银行,经持卡人申请,可以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但在发行前需要向央行书面报告。
对于已获准发行的预付卡和非实名电子现金,央行也提出监管要求,银行应当从发行对象、身份审批、账单发行、资金限额等方面确保业务合规、风险管理。 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的发行及真实商品、服务交易发生前的任何环节均不得向持卡人开具或变相开票,要求持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
标题:“央行: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发行磁条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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