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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扩大人民币跨境录用的要求,适应市场诉求,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近期,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贸易。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始时,有365家公司参加了首次试点。 年6月,国内试点地区扩大到20个省市后,试点地区公司可用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公司也扩大到6万多家。 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国内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 近两年多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项措施逐渐完善,结算规模稳步上升,公司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诉求进一步扩大。
《通知》确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限于试点名单上的公司,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通知》指出,为了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正常规范开展,防范风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比性,有关部门近两年对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进行要点监管,依法做好合规工作 要点动态管理监管范围,每年调整。
迄今为止,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的公司可以选择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支。 (完)
标题:“央行:进出口公司均可开展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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