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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完整的境内个体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外汇局16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体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其中,个人在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可以持有外汇和人民币等国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通知指出,本通知的“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企业有雇佣或者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
“境内企业”是指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企业、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企业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公司等境内机构。
“境内个体”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货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和外籍个体。
通知指出,参与同一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企业的集中委托,向某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处理外汇登记、开户及资金转借和换汇等相关事项,并由某境外机构统一处理个人行动权,对应的股权或
个人在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可以持有外汇和人民币等国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用自己的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当凭国内代理机构盖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说明书复印件、个人和国内企业雇佣和劳务关系证明等资料办理相应的资金转换手续。 用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当将人民币资金转入国内代理机构账户,由国内代理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相关购汇手续。
(上海证券报)
标题:“外汇局:个体资金可参与境外企业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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