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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13日电(吕魏)山西省政府日前表示,从本月开始,该省再次上调工资标准,平均增长率为15.1%。
该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等多项措施,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落实。 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文件介绍,此次最低工资调整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1125元、二类地区1035元、三类地区945元、四类地区855元。 全日制用工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6.5元、二类地区5.9元、三类地区5.4元、四类地区4.0元。 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12.3元、二类地区11.3元、三类地区10.4元、四类地区9.4元。
据介绍,这是自1995年以来山西省第11次发布月最低工资标准,第8次发布非全日制用工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第4次发布煤矿井下工人最低工资标准。 该省最低工资水平的最高额度从1995年的200元提高到今年的1125元,年均增长10.7%。 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居全国第八位,中部六省暂定第一位。
最低工资是指除以下项目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驶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劳动
该省有关部门指出,及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
标题:“山西从本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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