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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指导案例3号》确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和辩护人以被告人收受委托人的财产,实际上并未为委托人谋取利益为由,作为对受贿罪的抗辩 长期以来,人们争论说“收费没有工作不是受贿”。

“最高法:公务人员收费未办事同样算受贿”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3号”,即在南京发生的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件。 据介绍,《指导案例3号》的目的是处理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在本例中,国家工作人员以“联营”企业的名义或者交易形式行贿的,“谋取他人利益”不牟利的; (来源:羊城晚报董柳)

标题:“最高法:公务人员收费未办事同样算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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