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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5月8日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的《关于国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若干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中央管理公司可以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地方公司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省级快速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通知指出,境内非金融机构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机制、信用状况良好、较强的盈利能力。 募集资金应首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的相关手续齐全。 所有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不处于违约或拖欠付款的状态。 同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国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后,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国内非金融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实质性债务发行工作。 批准文件应当比较有效期一年,在比较有效期内完成债券发行。
发改委表示,债券募集资金必须根据批准的用途进行采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有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形成的外债,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还本付息等手续。 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售、交易、登记、管理、结算及新闻披露等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债务规模、期限和筹资用途等资料向我委员会备案。 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中,境内的非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机构。 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期限1年以上(含1年)按约定偿还的有价证券。 通知将于5月2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王颖春)
标题:“发改委放行非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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