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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新闻(刘欢)国家版权局3月底发布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改编案)征求意见。 不到一个月,社会上的争论和争论不断。 日前,版权局相关人士宣布,25日将集中公开应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热点1 :法定许可期太短,原创萎缩
业界建议将三个月改为三年
《著作权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引爆音乐人的导火索。 高晓松、汪峰、小柯等率先表示不满,刘欢进一步表示:“如果草案获得通过,将对整个音乐领域造成毁灭之害。”
据业内人士介绍,唱片企业投入了新歌的大量制作和推广费用,一首歌从发行到走红最快需要半年以上,3个月无法恢复价格,宣传者对音乐作品的盈利期至少持续3年以上。 如果在最初制作三个月后实施强制许可,将极大地打击国内唱片企业宣传新作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迅速萎缩。
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周亚平提议将3个月改为3年,增加条款“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采用的”。
国家出版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据此指出,第46条与草案第48条结合,第48条相关规定了管理组织、向著作权局备案等细节,也规定了一点时间限制问题,这加强了版权保护,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4日也表示,如果第46条符合法定许可,采用音乐作品前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但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热点2 :是否有集体管理组织的必要性?
版权局官员说可以讨论扩张性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自主性,将权利人难以行使的微小“小权利”集中起来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持管理。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4日表示,作为制度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的时间虽然短,但很有必要,很有生命力。
阎宏用一个例子说明。 例如,作者出版书,不需要委托他人,自己可以管理。 但是,如果其他报纸杂志需要使用书的复印件和剪辑,就会陷入困境。 一个是,作者不知道杂志这个专栏的主题素材,很难知道向谁投稿复印件。 二是杂志社找作者也很难。 除非作者非常有名。 阎晓宏强调说:“这个例子也适用于其他行业。”
但在知识产权方面,律师张家松写道,音乐人对音著协、音集协两个集体管理组织不满,音集协管理费的征收比例高达72.4%。 修正案不仅对此视而不见,反而“扩展集体管理”。 无论版权方是否加入表头组织,表头组织只要有权对外授权其作品的采用者将钱交给集管组织,即使采用刚发表的作品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扩张性是可以讨论的,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也不愿意扩张代理商,”阎晓宏说。
周亚平建议增加“允许各领域设立3家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引入竞争机制。
热点3 :“避风港”基本上涉嫌鼓吹盗版
官员:百度文库不适用
另一大争论是拟订草案第69条。 该条款指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互联网客户提供存储、检索或链接等简单的互联网技术服务时,不承担著作权或相关权的新闻审查义务。 许多评论认为,该条款将扩大“避风港大致”,助长网络盗版侵权。
对此,信息出版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作了说明。 第69条规定了单纯的技术服务者,不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是什么。 这是因为不需要承担审查义务。 “但是,网站必须履行观察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 ”王自强认为,《百度文库》并不适用第69条的规定。 那不仅仅是技术服务,因为已经有复印件了。
周亚平建议细化第六十九条,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接到通知后的删除义务上加上“48小时”的期限。 然后,追加了“版权所有者公开宣言版权状态的东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该知道”。
标题:“著作权法草案公布将近一月 版权局今将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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