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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确定,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将持续到2009年。
5月28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将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公司所得税至今到期的各项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延续到年12月31日。 这意味着保险企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仍然允许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即在规定情况下用于处置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企业或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领域风险救助基金。
其中,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缴纳基金不得超过保险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担保利润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担保利润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寿险业务保险基金中,有担保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担保收益的寿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准备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财产保险企业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企业总资产的6%,或者人身保险企业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企业总资产的1%,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例外。 (郭一信)
标题:“两部门确定:险企准备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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