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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境外货币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外汇市场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市场快速发展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7 ]

一、简化汇兑和货币互换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人民币外汇长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不实行一次备案管理。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市场快速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境内机构,持有规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申请、定价和头寸管理、风险内控制度等),并从事中外币交易。

“外汇局:境内机构可开展无本金交换货币掉期业务”

(二)在本通知实施前备案并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长期交易资格的境内机构,可以自动获得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交易资格,无需再次申请备案。

二、增加货币互换业务的本金互换形式

国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除现有规定外,还可以采取在协议生效日和到期日不实际兑换人民币和外币的本金互换形式。

中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上述规定调整交易规则和系统,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三、本通知自每年6月1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本通知转发管辖内的城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货币经纪企业等相关金融机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标题:“外汇局:境内机构可开展无本金交换货币掉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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