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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青岛新闻网社电,13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121”特大银行爆炸案的二审公开开庭,并择日宣判。
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海剑是该案主犯,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王伟、王安安分别判处10年、6年徒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年7月,被告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3人用爆炸的方法抢劫银行运输车辆,多次为犯罪进行实验和准备。 年8月,由于害怕被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12月1日凌晨3点左右,王海剑携带爆炸物等材料放在武汉市雄楚大街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 当天晚上17点30分左右,王海剑用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 当场造成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伤,财产损失近8万元。 爆炸后,逃离了王海剑抢劫未遂事件现场。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各自上诉。 王海剑提出被利用来实施犯罪行为。 王伟提出不参与制造爆炸物王安提出其行为中止犯罪,有重大立功情节协助公安机关逮捕王海剑。
在二审庭审中,王海剑的辩护人主张,王海剑系不慎触摸爆炸装置按钮导致爆炸,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原判不定性。 王伟的辩护人提出王伟是预备犯,要比既遂犯减轻处罚。 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都不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进行了两个半小时,上午9点开庭,11点36分,审判长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提交湖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宣判。
标题:“武汉特大银行爆炸案二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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