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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昨天在官网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于簿记建设办法公开发行的上市交易的无担保公司债券、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企业债券等债券。 保险机构投资这些债券的发行办法,将纳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进一步调整和规范。
此前,保险企业获准投资某些无担保公司的债务,但长期信用评级在甲级以上,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法发行。
《通知》中,保监会要求保险企业开展股权、房地产、保险理财产品和无担保公司(企业)类债券等的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符合监管规定。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不足或者财务指标下降,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不得开展新的投资。 此外,保监会也将根据保险企业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情况,推进和加强分类监管。
另外,为了更好地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防范投资运营风险,保监会也在上述《通知》中,对相关事项作了进一步证明。
例如,《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集团(控股)企业、保险企业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监会认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控制非保险类金融公司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公司的投资行为。 控制,是指对被投资公司有绝对控制权、相对控制权,或者是能够实质性决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况。 其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股权投资,按规定事后报告。
标题:“险资投资无担保债券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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