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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的一天,陈峰(化名)在北京港澳高速从北到株洲县朱亭向南行驶时遭遇事故。 陈峰的卡车突然与后面的大型箱式卡车相撞,与前面的车辆发生了3辆连续追尾事故。 因此,陈峰将消耗医疗费、货物损失费、事故解决费10万元以上。

“车主无责索赔遭拒 大地财险免赔条款被判无效”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表示,陈峰被认定对这起交通事故不负责。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理由,向发生事故的业主索要这笔钱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陈峰只能向给自己投保商业车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 但是保险企业拒绝赔偿,理由“充分”:保险合同中“没有免除赔偿的责任”的条款很明确,陈峰既然在这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这个损失就必须由侵权人的肇事者赔偿。

“车主无责索赔遭拒 大地财险免赔条款被判无效”

不得已,陈峰将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表示,被告保险企业在合同中设定的“免责条款”客观免除了自身民事责任,排除了陈峰在保险合同中的首要权利,不符合原告陈峰的合同目的,属于“无效条款”。 判决保险企业支付陈峰各项损失费用14.5万元。

“车主无责索赔遭拒 大地财险免赔条款被判无效”

事实上,陈峰面临的问题并非一例。 根据保险企业的理赔流程,保险企业必须在支付赔偿金前拿到维修发票并核定损失。 如果业主是无责任人,自己的保险企业不给予索赔,只能向有责任人的业主个人索赔(不能直接向对方的保险企业索赔)。 。 问题是,如果出事故的业主不合作,不负责任的人很难拿到钱。 车辆投保后,如果向自己投保的保险企业索赔,对方往往以“免责”为由,拒绝不负责任的业主的索赔要求。

“车主无责索赔遭拒 大地财险免赔条款被判无效”

近年来,关于“无责任免责”的争论尤为突出。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顾客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在接受《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企业在商业汽车保险合同中作为“霸王条款”“免责条款”单方面制定,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 耿军认为,“无责任免责”条款的制定本身不符合《保险法》中关于“代位求偿”的规定,违背了《保险法》这一上位法。

“车主无责索赔遭拒 大地财险免赔条款被判无效”

“不负责任不赔偿”一直被人诟病,是因为很难应对。 因为尽管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向保险企业提起诉讼,保险企业一般败诉,但多数业主不了解其中的问题,一般涉案金额不高,很少有业主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车主无责索赔遭拒 大地财险免赔条款被判无效”

针对汽车保险业的“无责任免责”、“高保险低赔偿”等问题,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汽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其中,第三者对被保险汽车的损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企业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规定保险企业不得放弃赔偿权。

“车主无责索赔遭拒 大地财险免赔条款被判无效”

拆迁户指出,过去,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代位求偿”被越来越多的保险企业作为权利“免除执行”,保监会的这一通知进一步确定了《保险法》的规定,直接确定了“不负责任赔偿”的汽车保险理赔“潜规则” (记者李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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