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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租赁时间:-07-10 05:41:39.0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价电〔〕2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浙江石油分企业、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企业:
根据《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电改电〔〕1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下降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分别下降420元和400元,非标准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也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比例调整。 调整后的各标签的蒸汽、柴油最高零售价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公司不超过各代号的蒸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可以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
二、明确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公司的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每吨扣除400元。 市场零售价格下降后,对民营批发公司的供给价格也相应下降,将价差保持在每吨400元以上。 具体供应价格只要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协商明确。
三、供应商配送给零售公司,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每吨300元的折扣明确。 市场零售价下降后,批发价格也相应下降,将批发价保持在每吨300元以上。 成品油批发公司只要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可以与零售公司协商明确具体的批发价格。
四、调整后的价格从每年7月11日午夜开始执行。
五、中石化浙江石油分企业、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企业应当将调整后的成品油具体批发价和零售价报抄送省物价局,通过省级主要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汽车、柴油具体零售价。 搞好成品油生产和运输联系,确保市场供应,督促所属公司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另外,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中石化浙江石油分企业、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企业在7月11日上午10时前向我局报告价格调整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传真: 0571-87055405 )
浙江省汽配、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目表
93号汽油(ⅱ)
97号汽油(ⅱ)
0号柴油机
10号柴油
注:上述价格自每年7月11日午夜起适用。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标题:“浙江93号汽油下调为7.27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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