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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的两名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而无力还债,引发数十起贷款纠纷案。 从浙江众多业主的“跑路”开始,内蒙古鄂尔多斯、江苏泗洪、陕西神木、河南安阳等地相继发生民间借贷危机,类似的高利贷崩溃事件已经有些麻木。
活跃的民间高利贷背后,潜藏着那些危机吗? 这种贷款纠纷的优势,应该如何防范风险?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林秀榕。
涉案主体多、庞杂、牵连广泛
据介绍,福州中院近3年受理的关联方贷款案件中,除出借人和借款人外,67.7%的案件涉及众多担保人,表现出了责任主体的诸多优势。 案件原告主要有股份制银行、担保企业、典型银行和个人,大部分案件担保人是相关公司、债务企业股东及其亲属等,因此这类案件的被告经常罗列较长的名单。
“一家公司本身运作良好,但作为担保人多次被起诉,陷入破产的边缘。 ”。 林秀榕说,调查显示,超过50%的相关担保人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濒临破产。 这些连带担保人又成为其他案件的债务人,引起了新的诉讼。
根据我院审理的案件,大部分案件借款金额都在几千万元到几亿元之间,但原告竟然是85天后、90天后或普通农民。 林秀榕说,这些出借人背后实际上是典型的银行、担保企业,也不排除有不明财产的人参与“洗钱”。
林秀榕告诉记者,金融机构起诉同一家公司的现象也值得重视。 年我院审理的一系列案件曾涉及3家银行,但年出现6、7家银行的情况,有跨地区扩张的趋势。 “银行要重视信贷后贷款的用途、公司经营状况、投诉情况的跟踪调查,不能为了抢生意而忽视风险。 ”
贷款资金多流向建筑业
年,福州中院受理公司民间借贷案件仅108起,年上升至130起,但今年1月至3月受理案件达160起。 另外,今年该院受理的同类案件的投标额大多超过1000万元,呈现出数量急剧增加、大投标额案件明显增加的优点。
“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引起公司借贷纠纷的首要原因。 ”。 林秀榕表示,福州中院近年审理的公司贷款案件多起因于民间贷款,多数案件月利率在3 %~5 %之间,有的超过10%,大大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林秀榕认为,这些公司以高额利息为吸引力诱饵获得贷款,但应对高利率是高风险的。 民间借贷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建材及其他建设工程领域,这些领域的资金诉求大,投资转化率高。 但是,这些领域与国际国内经济走势密切相关,容易发生波动,威胁资金安全。
高额的利息给贷款公司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经营困难后无法马上偿还,陷入危机,出借人的债权也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
“也有贪图高利的原告,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拿着借款人的房本就可以安心,但实际上没有保险。 ”。 林秀榕告诉记者,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民间借贷债权,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不能顺利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对于物担保不足的债权,难以抑制其风险。
虚假诉讼增加,无法防止
“如何认识贷款纠纷中的虚假诉讼,保护实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审判中的一大难点。 ”。 林秀榕说,民间借贷关系比较混乱,借贷形式五花八门,以借贷形式取代其他经济活动也时常发生。 说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首要证据是借据,但伪造借据对虚假诉讼当事人来说是可以获得的。
例如,一家公司提起大量举债,迫于资金压力无力偿还时,与他人贯通设置虚假债务向法院起诉,通过判决和调解确认不存在的债务,转移公司资金,以达到逃避其他债权人追偿的目的。
林秀榕认为,为了避免与一些公司建立个人虚构的法律关系,法院审查了贷款法律关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如是否有借款收据、贷款汇款和银行结汇凭证的领取、资金去向、用途等,形成了完善的证据链,并提出了贷款要求
“经审判确认确实是虚假诉讼的,应当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 林秀榕说,民间借贷关系混乱,常常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从民间借贷发展而来的非法集资事件,个人和家庭血本无归。 因此,不允许规范民间借贷。 吴亚东(法制日报)
标题:“民间高利借贷:涉案主体多而杂 资金多流向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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