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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检疫和贮存后检疫费,按定额征收资料图像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款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款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款,减轻公司和农民的经济负担。
根据《通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贮存后检疫征收检疫费,统一按定额征收,具体收款标准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款标准》执行。 其中,牛马驴等家畜产地检疫收款标准为3元/次,屠宰检疫收款标准为6元/次。 每个猪产地的检疫收款标准为2元/次,屠宰检疫收款标准为4元/次。 《批量出栏和规模屠宰检疫收款标准》中,每批出栏50~200头猪产地检疫收款标准为1.2元/头,日屠宰量500—1000头猪屠宰检疫收款标准为2.4元/头。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颁发《动物检疫合格说明》,予以更换,不得采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家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标志,收取人工费。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采样、检验、抽检,不得反复检疫收钱。 不得向酒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涉及的动物产品收取检疫费。
谭蓉
标题:“减轻公司和农民经济负担 云南降低动物产品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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