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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企业及其经销商之间被称为“中国第一起纵向垄断案”的诉讼,经过二级法院三年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约翰逊因涉嫌操纵医用缝合线产品价格,赔偿其经销商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锐邦企业”)经济损失53万元。
作为约翰逊医用缝合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锐邦企业与约翰逊有15年的销售合作关系,双方的销售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在2008年1月签订的年度销售合同中,双方约定锐邦企业必须在强生指定的地区销售强生珍惜康丝事业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企业不得以低于强生规定价格的产品销售。
那年3月,锐邦企业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疗缝合线销售投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强生对锐邦企业的低价投标行为发出警告。 随后,约翰逊相继取消了锐邦企业在部分医院的经销权,最终完全停止了缝合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应。 2009年,约翰逊不再与锐邦企业续签销售合同。
年8月,锐邦企业向法院起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械有限企业、强生(中国)医疗器械有限企业。 这是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因为它被称为“中国第一起纵向垄断案件”。 锐邦企业以强生限制直接竞争为目的,在销售合同中以合同条款限定锐邦企业向第三方的最低转售价格,对锐邦企业采取警告、中止或终止合同等做法,胁迫并威胁锐邦企业维持最低转售价格。 约翰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损害了锐邦企业,因此向法院依法要求约翰逊赔偿经济损失1400万元。
年5月,上海市一中院一审认定锐邦企业举证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锐邦企业随后提出上诉。 昨天,上海市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适用《反垄断法》,约翰逊要求经销商销售其规定以上价格的产品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 因此,法院撤销原判,要求强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锐邦企业经济损失53万元,但锐邦企业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记者昨天联系了约翰逊企业。 据悉,约翰逊方面对该判决结果未做出回应:“明天回复。”
■法律链接
反垄断法
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类:经营者集中于签订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
纵向垄断
纵向垄断是指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两个以上不同经济水平,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以明示或隐含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记者平亦凡)
(京华时报)
标题:“我国首例纵向垄断案终审:强生被判赔款5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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