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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第一次考试作弊入狱
应泉港挚友林某的请求,南安的黄某为他参加了自学考试。 意外地,2人涉嫌违反了去年11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增设的罪“代替考试罪”。 昨天,丰泽公安分局丰泽派出所对黄某和林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说这是考试作弊入狱以来我省的首次事件。
昨天举行了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泉州九中是其中的一个考点。 上午9点到11点是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考试时间。 9点多,丰泽公安分局丰泽派出所被教育部门自考工作人员通报称,在考场内发现有替考。 警察赶到了考试所的教室,找回了代替考试的黄某。 随后,民警又传唤了委托进行黄某替代试验的林某。
黄某和林某同为33岁,两人是好朋友。 黄某在南安经营一家小店,此前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学位,《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考试考得很好。 林某的自学也通过了最后一科《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因为最近阶段学习很少,所以对这个科目的考试没有信心。 黄某知道自己对《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很熟悉,委托林某参加4月16日上午举行的自学考试“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科目。 黄某答应了。
昨天上午,带着林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黄某进入了考试所的教室。 考试开始不到几分钟,在检查考生和相应的证书是否相符时,教练发现黄某和照片中的林某大不相同,并认真询问。 黄某当场承认他是替考。 监考老师按规定向上报告,自己考试的工作人员马上报警。 丰泽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始调查。
被捕后,黄某和林某后悔说:“我不知道现在替考是犯罪,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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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表示,在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具体法律条文有:组织考试作弊罪。 代替非法销售和提供试题解答罪的考试罪。 其中一条明确记载:“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理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了解,非法手段中常见的替代考试行为,长期以来处罚较轻。 他人参加考试,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者代替参加考试的,以往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办法》等规定,考生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被录取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属于颁发机构 另外,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的解决。 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在同样情况下,替代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代考试中的替代考试者和所有参加替代考试的人平均构成犯罪 被刑事处罚的人也将受到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行业的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石兰兰)
标题:“替好友参加自学考试 两人涉嫌"代替考试罪"均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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