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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向全国人大办公厅提交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审稿(以下简称“审稿”)。
与9月7日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相比,“送审”总体变化不大,但一些重要规定包括“重大政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和“按日”条款。
“如果顺利的话,全国人大有望在今年年底开始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接近全国人大环资委员会的环境保护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
“重大政策环境影响论证”条款消失
“发评论在环评制度中删除了政策环评雏形,退步很大。 ’一位地方环保系统的官员向记者感叹。
政策环境雏形是指《草案稿》在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该组织制定的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这与真正意义上的政策环评有一定的距离,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现行环评制度的不足,给政府的政策制定带来一定的制约。 ”。 前面提到的地方环境保护系统的官员对此评价非常高。
关于删除的理由,前面提到的环境保护专家向记者解释说:“第一,这个条款受到很多政府部门的反对,他们怀疑环境保护部门参与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在部委一级,许多部委设有与环境相关的处室,其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目前多少吸收了这些处室的意见,他们习惯了这样的内部程序,但在法律上明确了政策的环境论证制度后,他们受到了环境保护部等外部机构的约束, ”部委工作人员分析记者。
除了政府机关之间对该条款有意见外,操作不便也是另外一个原因。
“在地方政府层面,地方政府如何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政策进行环境论证? 如果进行论证,发现这个政策不应该往上走,地方环保部门在事权和财权被当地政府束缚的情况下,能说不? ”。 前面提到的地方环境保护官对记者说。
前述环境保护专家曾提出,对地方政府的重大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论的权力可以归属环境保护部处理这个问题,但这样一来环境保护部就成为了权力无限膨胀的机构,在现在的体制中是行不通的。
因此,环境保护专家们更期待规划环境评价的操作意义。
前述环境保护专家指出:“我们希望将评审送到下一步,加强规划环境评估的部分,将规划环境评估的场所从一般法律程序提高到行政许可的高度。”
用“限期治理”代替“按日处罚”
审查的另一个变化是删除“按日处罚”条款。
所谓“日计处罚”条款,是草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排污,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被责令修改或者限制,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收不改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该新闻记者表示,该制度首先吸收地方环保体系的经验,重庆和深圳等人大比较普遍的持久性污染等环境违法现象,提出的违法行为应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实施“逐日处罚”的重罚。
这个制度改变了对公司威慑力大,公司违法污染防治价格过低的状况。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表示,2007年9月实施的修订后《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增加了“按日处罚”的制度,重庆当地公司的违法排污修改率从公布前的不到5%上升到80%以上。
因此,专家称该制度为最严厉的法律措施。 但是,这一制度在《草案》中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遭到很多人的反对,认为负担过重,无法承受,主张加强有期限的治理制度。
但是,一位环保专家向记者表示,限期治理不能代替日复一日的处罚,前者不能改变目前公司违法污染的严重现状,充当了公司环境违法的保护伞。
标题:“环保法修订稿已上报全国人大 按日计罚条款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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