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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张洋)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同时于12月21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确定“闲置地”的定义
征求意见稿中,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未超过约定、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约定国有建设用地有偿采用合同或者规划决定书,规定开工开发建设日期,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采用合同生效之日或者规划决定书颁发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工开发建设的。 (二)开发建设开工,但开发建设面积不到应开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的,或者投资额不到总投资额的25%,未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六种情况下,土地将“闲置”
由于一些外部因素,土地使用者很难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开发。 为此,征稿确定了可以“偶像”的几个特殊情况。 其中包括: (一)由于政府调整了城乡规划,土地采用者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二)政府因国有建设用地有偿采用合同和规划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未向受让人交付转让地块,项目没有开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三)由于政府供应土地的权利不明确,土地使用者不能开工建设(四)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需要编制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延缓土地使用者的开工开发(五)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开工的,由土地使用者的违法行为引起 (六)由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土地使用者开工开发滞后。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核查、诉讼、仲裁或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不能按原约定、规定期限开工开发建设的,可以处于“闲置”。
开工时间最长为一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发出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采用者协商,共同制定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包括延长开工开发建设期,变更土地用途,安排临时录用,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开采权,置换土地。 开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采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理办法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一年的,经批准后,可以按土地出让或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未开工的开发建设,土地闲置两年的,经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土地的开采权。
标题:“国土部:土地闲置满两年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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