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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景鼈
本报报道称,顾客打开饮料瓶盖时发生了“爆瓶”,导致顾客眼睛受伤。 被害人张先生将饮料制造商告上法庭,昨日洛阳涱西区法院向媒体宣布,该案已经审结,一审判决杭州娃哈集团有限企业和新乡娃哈哈饮料有限企业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为21195.01元。
2009年9月21日,张先生在河南科技大学周山校区打开营养快线瓶盖时,出现“爆瓶”,左眼受伤,住进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左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左眼外伤性葡萄膜炎、黄斑裂孔、玻璃体混浊、继发性绿色内障,张先生
随后,因伤的事实和赔偿额等事宜无法协商,于年5月17日,张先生前往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残疾鉴定。 经鉴定,小张左眼的损伤属于7级残疾。 张先生于当年5月18日向法院起诉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企业、新乡娃哈哈饮料有限企业。
法院审理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客户协会出具的《费用投诉结案报告》和《终结调解书》,认为产品销售者和多名证人的证词可以解释张先生喝被告生产的饮料用瓶盖打碎左眼的事实。 原告张先生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但原告拒绝协助法定程序鉴定残疾等级。 因为该法院不支持其主张的鉴定费和精神抚恤金。 法院判决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企业、新乡娃哈哈饮料有限企业向原告张先生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1195.01元。
另一方面,关于“哇哈哈营养快线”爆炸瓶,饮料制造商认为,装瓶时被污染,细菌繁殖产生气体,瓶内压力较大,开瓶时瓶内高压瞬间释放,有可能损伤“爆炸瓶”。
(人民网)
标题:“娃哈哈饮料爆瓶炸伤客户眼睛 被判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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