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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商用车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
第1号模式
保险企业可以参考协会的示范条款制定费率
模式2
连续两年综合价格率低于领域平均水平低于100%的保险企业可以根据协会的示范条款适当增加商业汽车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第三种模式
经营商业汽车保险业务3个完善财政年度以上,同时审计的近2个财政年度综合价格率不足100%,经审计的近2个财政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上一年度保险台数达到30万辆以上,企业设立了专业的商业汽车保险产品开发队伍。
本报讯(记者牛颖惠)实施5年全国商用车保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正式结束。 保监会昨天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汽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称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可以实现定制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5%。
记者了解到,《通知》中最核心的文案对不同的保险企业规定了差异化的汽车保险产品开发机制,确定了三种商业汽车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模式。 另外,《通知》在保证保险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企业建立商业汽车保险费率,基本上附加税率不得超过35%。
对比商业汽车保险普遍存在的“高保险低赔偿”问题,《通知》确定了保险金额的明确方法。 也就是说,保险企业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议明确被保险汽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企业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保险金额。
关于“不负责任不赔偿”,如《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汽车的损害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企业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企业放弃代位请求权
> >解密
客户有更多的选择
记者采访得知,5年来的全国商业汽车保险费率统一模式,由于价格统一,各财险企业在追赶规模的基础上,难以抑制价格,加剧了汽车保险市场的两极分化。 实行差异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可以为车险产品创新提供制度基础,更好地满足市场多元化的保险诉求,促进市场从单纯的价格战向以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方式转变。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通过奖优罚劣的政策措施,鼓励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企业开发个性化产品和扩大责任,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商业汽车保险保障的需求。
对客户来说,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发展意味着客户越来越有选择权。
在车险保险、理赔方面,监管部门对目前的热点问题做出了确定规定,但具体的反馈效果还需要时间才能判定。
标题:“险企可自定车险费率 费率浮动最高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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