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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微博)】(记者王紫雾)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在网站上公开发布文件,确定个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可以持有自己的外汇参与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外管局此次发布的《关于国内个体境外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被称为“7号文”。 此前,外管局发布了78号文《境内个体参与境外上市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购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了同样的事项。
在78号文中,外管局的监管点是购买汇款申请。 7日文确定,个人可持外汇资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用自己的外汇资金参与的,只需要用相应的文件直接向银行转账资金。
7中文将监管要点放在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上。 无论个人用自己的外汇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通过国内代理机构结汇,都需要先进行股权激励外汇登记,并在资金划转和结汇限额申请时提供此登记说明。 相比之下,申请购汇的文书和手续比较简化。
根据7号文的规定,国内代理机构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说明,在银行开立国内专用外汇账户,原78号文的规定取消了在国外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的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简化规定使公司在境外聘用资金更加灵活,资金流失境外后监管也不到位。
目前国内个人可以投资外汇的主要渠道有b股、相关理财产品和qdii。 但是,鼓励一些国内机构和个人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的渠道已经有开放的迹象。 财新网此前报道称,上海计划推出qdlp政策,允许国内机构用人民币兑换投资海外对冲基金。 香港证券公司也建议设立一个小型的qfii制度,允许国内投资者自行投资港股。
7号文于2月15日公布并付诸实施。 同日,78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企业职工持股计划首次认购汇额、开立外汇账户核准权限的通知》(汇邮[2008]2号)印发并废止。
标题:“外管局:个体可自有外汇投资境外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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